5.5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标识的备案
6.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范围中的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同一范围,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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