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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制度介绍之一:绿色产品认证制度

(一)绿色产品认证目录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中关于“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批)的公告》(2018年第2号),将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涂料、卫生陶瓷、建筑玻璃、太阳能热水系统、家具、绝热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纺织产品、木塑制品、纸和纸制品共计12种产品作为首批实施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

(二)绿色产品认证机构

2020年3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2020〕6号),明确规定,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依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截止目前,尚未有具备条件并被批准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

(三)绿色产品认证标识

2019年5月5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一)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

(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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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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