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烟火物品投放市场的第2007/23/EC号指令。烟火指令2007/23/EC制定了旨在实现烟火物品在国内市场自由流通的规则,同时,确保高度保护人类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消费者的保护和安全,并考虑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方面。
我国是世界上大的烟花制造商和出口商,烟花出口欧盟需要办理CE认证烟火指令2007/23/EC,检测标准是EN15947。
烟花办理CE认证标准:EN15947
EN 15947-1烟火制品.烟花,类别F1,F2和F3.第1部分:术语标准
EN 15947-2烟火制品.烟花,类别F1,F2和F3.第2部分:烟花的分类和类型
EN 15947-3烟火制品.烟花,类别F1,F2和F3.第3部分:低标签要求
EN 15947-4烟火制品.烟花,类别F1,F2和F3.第4部分:试验方法
本欧洲标准定义了与F1、F2和F3类烟花爆竹的设计、构造、初级包装和测试有关的各种术语。
烟火指令2007/23/EC产品清单:
1、烟花
a、具有极低风险性,极低噪音且用于室内建筑物等封闭地方的烟花。
b、具有低风险性,低噪音且用于室外的烟花。
c、具有中等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不致影响人们的健康且用于室外空旷地方的烟花。
d、具有高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影响人们的健康,并且只有专家才能使用的烟花,此类烟花一般只
作为专业应用。
2、舞台用烟火制品
a、具有低危害性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b、具有专业知识才能使用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3、其他烟火制品
a、具有低危险性,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b、具有专业知识才能使用,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烟火指令2007/23/EC涵盖产品
“烟火物品”是指任何含有爆炸性物质或爆炸性物质混合物的物品,旨在通过自我持续的放热化学反应产生
热量、光线、声音、气体或烟雾或这些效应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