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微生物限量;
——取消了食(饮)具消毒卫生管理规范要求;
——修改了附录A、附录B;
——增加了附录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也适用于其他消毒食品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不经清洗直接使用的餐(饮)具可参照执行。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
餐(饮)具应表面光洁,不得有附着物,不得有油渍、泡沫、异味。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洗消剂残留量a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法
检验方法
游离性余氯/(mg/100cm2) ≤
0.03
附录A中A.1
GB/T 5750.11-2006第1章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mg/100cm2)
不得检出
GB/T 5750.4-2006第10章
a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
2.3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大肠菌群
发酵法/(/50cm2)
附录A中A.2.1
附录B
纸片法/(/50cm2)
不得检出
附录A中A.2.2
沙门氏菌/(/50cm2)
附录C
2.4 其他要求
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 14930.1、GB 1493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