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于2021年6月23日公示,将于2021年6月29日生效。
第一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GB 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第二条【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标志和说明
1.1器具应含有标准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中规定的标志。应按照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使用说明。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2.1应有足够的防止意外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使用IEC 61032的B型试验探棒、IEC 61032的13号试验探棒进行试验。
2.2 II类器具和II类结构,应对防止与基本绝缘和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金属部件意外接触有足够的保护。应只能触及到那些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部件。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器具在额定电压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功率对其额定输入功率的偏离不应大于GB 4706.1-2005中表1所示的偏差,或
器具在额定电压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电流对其额定输入电流的偏离不应大于GB 4706.1-2005中表2所示的偏差。
4. 发热
4.1器具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其周围环境不应达到过高的温度。
4.2器具各部件的温升应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的要求。
4.3与使用者身体接触的器具工作表面的温升应符合GB/T 36419-2018的要求。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5.1 工作温度下,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而且其电气强度是足够的。
5.2 泄漏电流通过用GB/T 12113中图4所描述的电路装置进行测量,泄漏电流不应超过GB 4706.1-2005规定的限值。
5.3按GB 4706.1-2005中表4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电气强度试验,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6. 耐潮湿
6.1器具外壳按器具分类提供相应的防水等级,除IPX0外,器具按GB 4706.1-2005中第15.1条的相关要求经受试验。
6.2器具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潮湿试验在空气相对湿度为(93±3)%的潮湿箱内进行48h。空气的温度保持在20℃~30℃之间任何一个方便值t的1K之内。
7.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7.1 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并且其电气强度应符合GB 4706.1-2005的要求。
7.2交流试验电压(对单相器具,为1.06倍的额定电压)施加在带电部件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泄漏电流不应超过GB 4706.1-2005规定的限值。
7.3按GB 4706.1-2005中表7规定的试验电压进行电气强度试验,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8.结构
器具应符合标准GB 4706.1-2005中的规定,还应符合GB/T 36419-2018中附录A.7的规定。
9.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器具应符合GB 4706.1-2005中的规定。
10.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10.1器具的结构应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应足以承受器具可能经受的电气应力。
10.2考虑到GB 4706.1-2005中表15过压类别对应的额定脉冲电压,电气间隙应不小于GB 4706.1-2005表16中的规定值。
10.3爬电距离应不小于GB 4706.1-2005中表17以及GB 4706.1-2005中表18与其工作电压相应的值,并考虑材料的类别和污染等级。
10.4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应有足够的厚度,或有足够的层数,以经受器具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
11.耐热和耐燃
11.1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支撑带电部件的零件和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性材料,应充分耐热,并按照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的要求进行球压试验。
11.2有关的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具有足够的抵抗力,并按照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的要求进行灼热丝试验。
12.EMC要求
皮肤美容器具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4343.1、GB/T4343.2、GB17625.1和GB/T17625.2的要求。
13.噪声要求
13.1 皮肤美容器具工作时应运行平稳,且其A计权噪声声功率级应不大于72dB。
13.2 应按照GB/T4214.1测量皮肤美容器具的噪声。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达到稳定工作状态时开始测量,制造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