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开放平台招商标准
第一章 京东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1.1品牌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京东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商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旗舰店入驻。
1.2商品
能够满足京东用户群体优质、有特色的商品。
根据类目结构细分的商品配置。
1.3垂直电商
京东开放平台欢迎垂直类电商入驻。京东开放平台愿意和专业的垂直电商企业分享其优质用户群体,并且欢迎垂直电商为京东用户提供该领域专业、优质的商品及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生活旅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务、充值、彩票)外的京东开放平台所有商家。
第三章 入驻须知
3.1京东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京东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3.2京东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商家入驻申请。
3.3京东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其他资质。
3.4京东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3.5商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3.5.1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商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贝斯通检测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京东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京东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3.5.2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3.5.3京东开放平台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商家如变更3.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京东;如未提前告知京东,京东将根据京东开放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3.6京东开放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商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特殊业务模式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拼购、优创店业务等情况)。
3.7京东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第四章 京东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4.1旗舰店,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京东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入驻京东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1.1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商家所有)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京东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的品牌旗舰店;
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利人开设的旗舰店;
4.1.2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京东开放平台旗舰店独占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
4.2专卖店,商家持非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京东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2.1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品牌(商标)权利人独占授权入驻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家专卖店;
4.2.2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4.3专营店,经营京东开放平台相同一级类目下两个及以上非自有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4.3.1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非自有品牌商品入驻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非自有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4.4各类型店铺命名详细说明,请见《京东开放平台商家店铺命名规则》。
第五章 京东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5.1京东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京东开放平台招商基础资质标准》。
第六章 开店入驻限制
6.1品牌入驻限制:
6.1.1与京东平台已有的品牌相似或已有的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6.1.2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6.1.3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6.1.4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品牌。
6.2商号(或字号)入驻限制:
6.2.1与京东平台已有的品牌相似或已有的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近似;
6.2.2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
6.3经营类目限制,商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京东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京东开放平台招商基础资质标准》。
6.4开店数量限制:此规则仅限服饰内衣、鞋靴、箱包皮具、母婴—童装、童鞋、运动户外、钟表、珠宝首饰、美妆护肤、礼品、家居日用、家具、家装建材、家纺、厨具、非遗类目。
6.4.1旗舰店开店数量限制:同一品牌在同一二级类目下只能开1家旗舰店。
6.4.2专卖店开店数量限制:同一公司主体同一品牌在同一二级类目下只能开1家专卖店。
6.4.3专营店开店数量限制:同一公司主体在同一二级类目下最多只能开3家专营店。
6.5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6.5.1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同一类目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京东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6.6同一主体重新入驻京东开放平台限制:
6.6.1若商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入驻;
6.6.1.1退出店铺重启需重新缴纳平台使用费,详细请参考《2019年京东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6.6.1.2退出店铺重启违规及投诉相关内容继续延用;
6.6.1.3同一主体下多个店铺退出,则以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入驻(例如:商家经营A、B、C三个店铺,若A、B店铺于2月1日退出,C店铺与4月1日退出,那么允许其下次入驻时间应从C店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开始计算,即10月1日才可入驻)
6.7续签限制:
6.7.1须在每年3月1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的时间以当年续签公告时间为准,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京东将在每年3月31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清退出京东开放平台。
6.7.2商家在服务期内未通过《京东开放平台商家店铺考核标准》,京东开放平台有权拒绝商家提出相应续展服务期的申请。
第七章 京东开放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7.1保证金:商家以“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向京东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商家发生侵权、违约、违规行为时,京东可以依照与商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京东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消费者的赔偿。
7.1.1保证金的调整、补足、退还、扣除、赔偿等依据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京东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7.1.2京东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京东2019年度开放平台各类目资费一览表》。
7.1.3跨类目保证金:就高原则,保证金按最高金额的类目缴纳;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保证金与原有保证金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7.1.4保证金不足额时,商家应在出现该等情况后5个自然日内及时补缴足额的保证金使可用余额达至最低保证金金额。京东可向商家发出续费通知,如商家在京东开放平台上有未结货款,京东有权从该等款项中扣除以补足保证金。如商家逾期未能补足保证金,则京东开放平台有权对其店铺进行监管或终止服务。
7.2平台使用费:商家依照与京东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京东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京东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京东2019年度开放平台各类目资费一览表》。续签商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商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7.2.1平台使用费结算:
7.2.1.1商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2商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7.2.1.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商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7.3费率: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京东缴纳的费用。京东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2019年开放平台各类目资费一览表》。
第八章 店铺服务期
8.1商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8.2商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京东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8.3商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京东审核。
8.4商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京东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京东开放平台将不再向商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九章 附则
9.1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9.2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9.3京东开放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京东开放平台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京东开放平台服务的主体,一经发起举报即为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
此标准于2018年2月12日发布,于2019年10月12日修订,于2019年10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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