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没有质检报告的商品罚款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 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
a)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b)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c)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罚。
d)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
e)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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