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自我声明程序说明如下:
生产者结合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自我声明方式涉及自我声明程序是指本实施规则提供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详见附件一。
注1: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
注2: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或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
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由生产者/授权代表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须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及报告等应按照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
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附件二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签署自我声明,自我声明中应至少包含本规则附件三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保存自我声明相关资料;必要时,销售者与商业用户也应能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符合性信息。
具体办理请联系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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