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进口渠道,包括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进境和邮递进出境。其中邮递进出境还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邮局EMS通道,二是航空快件个人物品通道。行邮渠道传统上是为进出境旅客携带私人物品或者境外人士向境内亲友寄赠物品而设立的,由于是个人物品,因此无论从税制还是准入监管的规则方面,相较于一般贸易要宽松的多。比如进口计税是采用综合税率,而不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而在准入监管上,除了禁止限制物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之外,一般不需要额外的许可证件,也就是说,行邮渠道需要许可证件的商品范围远远小于一般贸易渠道。当然,适用这些宽松的税制和准入要求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这些进出境物品有用途上的限制,必须是进境旅客或者邮件的收件人自用且在合理数量之内,而不得出租或者转售。
同样在海关总署署综发{2020}第19号文件中提出,“各直属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的原则,“自用”是指旅客携带物品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代工费等。“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当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属于突发性公众群体性安全卫生事件,如何将“口罩数量”定义“合理”,尚值得商讨,但是通过行邮方式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相对于一般货物,在贸易准入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即行邮渠道进口的商品,参照国家物品禁止、限制物品表进行验放,该类禁止或限制主要集中于武器、伪币、毒品等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商品,而一般贸易的禁止限制类要求就详细得多,监管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宽广。在检验检疫准入方面,行邮渠道的商品一般只要求进行检疫,而一般不进行商品质量的检验,仅对风险商品进行抽查,因此从进口便利角度而言限制条件要少得多。因此个人自带医用口罩入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以货物通关并要求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不需要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应当是海关总署署综发{2020}第19号文件体现的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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