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1SO13982-l&2标准)。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仅供应急使用”,产品名称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产品使用范围为“本产品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以及产品号型规格,产品依据标准编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通知》还发布了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包括河北省邯娜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
严肃追责问责
《通知》强调,要将有限的防护用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人员,杜绝资源浪费。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工作中,重点查看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未落实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厉问责。
具体详情联系贝斯通检测刘经理:1768896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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